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财国税字[1996]935号
颁布时间:1996-10-21
1996年10月21日 内财国税字[1996]93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6]74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