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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稽字[1996]544号颁布时间:1996-11-11

     1996年11月11日 内国税稽字[1996]5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行为,强化依法治税,保证稽查工作的高 效廉洁,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实施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一、税务稽查机构设置的原则和职责分工   全区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统一的原则   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国家税务局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 税务稽查任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上级稽查分 局同时担负着指导、协调下级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责。逐步形成名称统一、布局合理、 严密高效的税务稽查机构体系。   2、分工配合、监督制约的原则   各级稽查分局的内设机构要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环节设置。目前,由 于人力不足也可暂按选案环节与审理环节合一,稽查实施环节与执行环节合一设置。 各个环节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各司其职。   选案环节的工作职责:   1、负责搜集案源情报,分类整理案情资料,受理公民举报案件,确定稽查对象, 作出选案分析报告;   2、制定日常、年度、专项专案稽查计划;   3、负责分配、下达稽查工作任务;   4、负责制作税务案件立案审批表;   5、负责对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   6、编制综合性稽查工作报告、报表;   7、稽查案卷管理。   稽查环节的工作职责:   1、制定稽查工作方案;   2、查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和其他纳税资料,做好稽查准备工作;   3、检查有关帐簿、凭证、报表等资料,核实被查对象的商品、货物、财产、以 及资金往来情况,收集有关文件材料;   4、负责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报告》;   5、负责对检查中发现需立案查处的补办立案手续;   6、负责对选案的准确程度进行信息反馈。   审理环节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证据进行审阅;   2、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数据不准确的稽查报告退回稽查环节补充稽查,也 可直接进行调查取证或复查;   3、负责组织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制作《审理报告》;   4、负责制作《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稽查结论》;   5、负责与司法部门的协调联系,向司法机关移送税务违法犯罪案件。   执行环节的工作职责:   1、负责送达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稽查结论,并监督被查对象执行;   2、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负责制作《执行报告》,反馈稽查执行信息。   二、税务稽查的一般程序   税务稽查一般程序流程图   税务稽查一般程序流程图  综合选案环节      稽查环节 确定稽查对象;    实施稽查;采取 登记稽查实施     保全措施;根据 台帐;跟踪反馈 →  税务稽查底稿  → 稽查信息。      制作税务稽查            报告;将案卷资            料移交审理部            门。     审理环节       执行环节    作出审理报告;    执行并作出执    制作税务处理     行报告;若有必 →  决定和税务稽  →  要采取税收强    查结论;构成犯    制执行措施。    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   各级稽查分局要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衔接转换工作,具体手续由各盟市确定。   三、税务稽查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税务稽查有以下六方面的权限: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使这些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 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 件、证明材料和有关材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 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 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的区办事处 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四、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的基本要求   1、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须经稽查分局长批准方可进行;   2、税务稽查人员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稽查办案程序,依法办 事,不得违法和越权行事;   3、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中,要廉洁自律,文明执法,严格按照廉政的 有关规定执行;   4、税务稽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案情;   5、税务稽查人员严格遵守处理和扣押、查封、罚没财物的规定,不得擅自处理 扣押、查封、罚没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逼 供,不得涂改和毁弃各种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7、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 权要求其回避:   (1)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8、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五、税务稽查审理的内容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稽查审理主要应包括以下四方 面的内容: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认定违法事实,关键是要有确凿的证据,要对证据中的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等进行严格审查。还要对有关数据逐项核实,做到准确无误。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当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错用了法律及其条款; 二是适用了已失效或未生效的法律、法规;三是适用了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或 其他规范性文件。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审理稽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主要是审查法定步骤、法定顺序、法定形式和 法定时限。任意一项不合法,即为程序不合法。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主要是审查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中提出 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可行,定性是否准确。   六、税务稽查审理的基本要求   1、集体会审、集体定案   为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做到集体审理,集体定案,需 要建立必要的案件会审制度,主要包括审理环节的会审,稽查分局局长会议的会审、 审理委员会的会审。   审理环节的会审指审理环节内部对稽查环节移交的案件进行认真审阅,提出审理 意见,写出审理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提请本级稽查分局局长会议审定。   稽查分局局长会议的会审是指案件经本级审理环节审理后,召开稽查分局长办公 会议,审核讨论审理报告,批准下达税务处理决定。   审理委员会的会审是指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情况较为复杂,定案难度大的案件提 交审理委员会审定。各级审理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一般由分管局长牵头,稽查、税 政、征管等部门负责人员组成。有关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权限暂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2、做好补报材料或补充证据工作   审理人员通过审核全部案卷、材料、审阅情节和证据,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或手续不全等情况,应通知稽查人员及时补报材料或补充证据。补报材料或补充证据, 一般由原定实施稽查人员负责办理,也可另行指定有关人员或由审理人员直接进行调 查取证。   七、关于对税收违法行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规范   1、对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及其实施 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以及处理规定包括:   (1)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4)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坏、买卖、伪造税务登 记证件的;   上述4项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保管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 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处理。   2、对滞纳税款行为的处理   滞纳税款行为主要表现为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不包括纳税人因有特殊 困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 解缴税款的行为,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 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3、对偷税、抗税、骗税、欠缴税款行为的处理   (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 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扣 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 缴欠缴的税款;   (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4)采取对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款的;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 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对上述偷、抗、骗、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征管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 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抗、骗、欠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五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 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处理。   4、对非法提供帐户、发票、证明等行为的处理,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 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提供者除没收其取得的非法收入、所得外,并可处以未缴、 少缴或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5、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处理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外,对税务代理人处 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对下列税收违法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虚 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规定,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 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2)扣缴义务人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 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 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4)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5)纳税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的。   (7)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伪造、擅自制造、出售 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构成犯罪的。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以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八、税务稽查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 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 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扣押其商品、货物后十 五日内仍不缴纳税款的。   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 保人应缴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不包括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   九、税务稽查案案卷立卷的要求   1、税务稽查案件,应于结案后的60日内,经审理部门审查无误后,立卷归档。   2、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 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3、卷内文件资料应按一定的顺序排列,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 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性法规文件的历次稿件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非 诉讼案件中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在材料之前,依据材料等在后;其他文件材料依 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更。  4、卷内文件的编号。卷内各类文件资料 排更完毕应进行编号。装订的案卷,应在有文字的每页文件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 的左上角打印或填写页号。图表和声像资料等,在装具上或在声像材料背面逐件编号。   5、案卷及卷内文件的装订。卷内文件在装订前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应 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对于装订区域过窄的文件应贴边加宽,对于字迹已扩散的文件 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装订的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不装订的案卷应 将文件逐件用细线装订。   6、案卷封皮及目录的填写   案卷封皮应包括案件编号、纳税人、税务代码、地址、检查所属期间、立卷人、 立卷日期、保管期限等内容。除立卷人、立卷日期及保管期限外,其它内容均取源于 该案内的号码和时间。   案卷目录的填写内容包括:序号、资料名称、页次、经办人。   十、税务稽查文书种类及其使用说明   综合选案环节使用的文书有:   1、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2、举报类案件登记表;3、立案审揪表;4、税务 案件转办单。   稽查环节使用的文书有:   1、税务稽查通知书;2、询问通知书;3、询问(调查)笔录;4、调取帐簿 资料通知书;5、调取帐簿资料清单;6、税务稽查专用证明;7、税务稽查底稿; 8、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9、提取证据 专用收据;10、稽查协查函;11、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12、纳税保证金收据; 13、提供纳税担保通知;14、纳税担保书;15、纳税担保财产清单;16、暂 停支付存款通知书;17、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18、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 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19、查封(扣押)证;20、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21、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22、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23、阻 止出境通知书;24、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25、税务稽查报告。   审理环节使用的文书有:1、审理报告;2、税务处理决定书;3、税务稽查结 论;4、税务案件移送书。   执行环节使用的文书有: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2、扣缴税款通知书;3、拍 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4、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5、拍卖商 品、货物、财产清单;6、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7、执行报告;8、公民举报 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   以上各种文书由各盟市按照本办法所附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附:税务稽查文书格式(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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