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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关于对二连口岸铁路过货征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征字[1996]296号
颁布时间:1996-08-05
1996年8月5日 内国税征字[1996]296号 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二连铁路车站: 二国税字[1996]第188号《关于对铁路过货征税问题的报告》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税收征 管,减少税款流失,经协商同意:就铁路过货税款征收方式可以采取由铁路部门负责 代征的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恪尽职守,并严格按照拟 定的《操作规程》办理。根据国家改革口岸联检工作,减少简化检验程序,加快货物 通关放行的精神,不得使征税工作成为一道新的关卡,避免货物和车辆在口岸滞留。 特此批复。 附件: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铁路过货征税问题的报告 1996年7月17日 二国税字[1996]第1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连市地处口岸边境,由于所处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较优越的投资环境,使得近年 来边境贸易得以迅速发展,边贸成为我市最主要的税收来源。 九五年以来,随着边贸的进一步发展,大部分进口货物在入境销售后直接换装运 走,由于我局税收征管力量有限,使得铁路过货税款流失日趋严重。 为保障税收收入,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务院国办发(89)2号《关于各部门 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铁道部(87)财税字85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配合做好税收工作的联合通知》、自治区财政厅、 呼铁局、呼铁财(89)55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包文发副主席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二连市现场办公会议的指示精神,我局同铁路有关部门就铁路过货税款征收事宜曾多 次协商。在区局领导的重视和直接领导、支持下,现已同铁路达成一致协议:由铁路 部门负责代征税款,并按照《二连市国税局关于铁路过货税收征管操作规程》的具体 规定办理有关税款代征事宜。 现将《铁路过货税收征管操作规程》随文上报,请区局批复。 附件:二连市国税局关于对铁路过货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为加强税收管理,严格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对铁 路过货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明确如下: 一、征税范围及税率 凡经由二连铁路发生货物变卖、转让等属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 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对代办单位为其他单位办理有关代理进口货物或办理货物具体交接手续的,依照 《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一律由代办单位交纳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一律按照销售收入的6%征收增值税。销售收入应为纳税 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对于纳税人销售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税机关以同期销售价格核 定销售收入。 纳税人在申报、交纳增值税的同时,必须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古旧图书 (2)避孕药品 (3)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 二、纳税人在办理铁路运输、转运、改变流向并产生销售时,必须到铁路交接所 缴纳应纳税款,或持有税务机关出具的有效税务凭证,铁路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有关运 输、转运、变流向等手续。如无法确认是否产生销售,则货物和车辆照常放行。税务 机关可根据有关资料作进一步核查。 三、为加强税收征管,有效地堵塞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四条规定,铁路过货应征税款由二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二连站交接所予以代 征,由二连市国税局发给代征委托书。 四、代征单位依法享有各项代征权利,并履行各项代证义务。代征单位应设立代 扣代缴帐簿,按月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报解税款和进行票证的结报,妥善保管税款 和票证,如有遗失,后果由代征单位负责。 税务机关依法对代征单位的帐簿、记帐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检查。 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七条 等有关规定,代征单位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铁路过货单位的应纳税款实行代 扣代缴,代征税款应全额、及时入库,税务机关按代征税额10%的比例付给代征单 位代征手续费(手续费的50%由税务局按月提取退库后支付;50%由财政部门按 月返还)。 六、税务机关和铁路部门,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严格依照法律履行各自的权 限、义务,认真负责,防止工作过程中造成铁路车辆和货物的积压等问题。 为保证税收政策正确、顺利地贯彻执行,在铁路部门代征初期,由税务部门委派 税务人员对代征单位进行纳税培训、辅导,并具体办理有关代征税款的各项事宜。对 于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双方应本着互相支持、理解的原则协商解决,以使得代征 工作逐步完善。 关于对铁路过货税款征收应征税款,是我市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 税收秩序,增加财政收入,提高执法工作力度,公平税负都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企 事业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及广大纳税人给予积极配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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