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1997]375号颁布时间:1997-07-16

     1997年7月16日 内国税出字[1997]37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 用缴款书的通知》(国税函[1997]3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 款书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