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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581号
颁布时间:1997-11-07
1997年11月7日 内国税所字[1997]58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的通知(国税函 [1997]55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已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地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54号 通知要求,将《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于每季终了后25日内报自治区国 家税务局。报表由各地依照国税函[1997]554号附件1格式自行印制。在执 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所得税处联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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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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