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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保财保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申报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的批复
内国税所字[1997]412号
颁布时间:1997-08-04
1997年8月4日 内国税所字[1997]412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的请示》(内保财计财字[1997] 80号)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国税所字[1997]48号文件精神, 考虑到你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业务招待费开支计划 限额为324万元,(详见附表)年终决算后据实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超过限额 的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 附:中保财保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1997年业务招待费开支计划限 额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开支限额 呼 盟 20 兴安盟 10 哲 盟 26 赤 峰 40 锡 盟 15 乌 盟 15 呼 市 45 包 头 48 伊 盟 18 巴 盟 9 乌 海 8 阿 盟 7 满洲里 6 二 连 1.5 营业部 5 行政处 50.5 合 计 32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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