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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7]935号颁布时间:1997-11-10

     1997年11月10日 内财税字[1997]935号 包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 [1997]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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