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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帐处理意见的复函
内财税字(97)380号
颁布时间:1997-05-19
1997年5月19日 内财税字(97)38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号)《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 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帐处理意见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帐处理意见的 复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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