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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7]493号颁布时间:1997-06-26

     1997年6月26日 内财税字[1997]49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 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 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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