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1998]58号
颁布时间:1998-02-10
1998年2月10日 内国税出字[1998]5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 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称:“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请依照执行。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