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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8]379号颁布时间:1998-05-06

     1998年5月6日 内财税字[1998]37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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