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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8]108号
颁布时间:1998-03-23
1998年3月23日 内国税流字[1998]10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8]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未列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除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外, 并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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