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22日 内国税函[1998]11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
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中第四条一级稽核规定的(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
情况;(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实施,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
5日内将《未申报纳税人清单》、《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传递给有关科(股、
岗位)的同时,给本级稽查局综合选案部门。
二、销售变动率、税负率的正常峰值的测算,由盟市局流转税管理科每半年根据
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并传递给本级稽查局,下发所属旗县级征收局。
三、《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中第四条二级稽核规定的(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关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发票领用存原始记录等资料之
间的数据是否相符;(二)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按规定进行
认证;(三)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其抵扣联进行抽查验证
等项工作由现行承担上述工作的科(股、所、岗)具体组织实施,并应将结果及时传
递给本级稽查部门。
四、各级稽查局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变动率和税负率,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做好案头分析工作,进
行选案,并制定稽查计划,确定稽查对象,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对申报异常且无正
当理由的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并于5日内送交检查;申报异常现
象特别严重或有较大偷骗税嫌疑的,填写《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并于3日内
送交检查。
五、对异常申报原因的分析和正常峰值和测算要逐步利用计算机完成。计算机信
息中心将对稽查选案软件进行补充修改,修改完善后下发各地使用(目前仍需手工操
作)。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等
数据在办税服务厅录入。
六、《未申报纳税人清单》、《申报错误更正通知》、《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
单》、《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和《增值税日常稽查
检查情况统计表》的式样及内容由自治区国税局确定,各盟市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七、《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和上述补充通知于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
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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