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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法字[1999]06号颁布时间:1999-03-30

     1999年3月30日 内国税法字[1999]0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档案局:   为规范我区国税系统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现将区局制定的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 统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 时反馈给区局。为减少浪费,《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中规定的 文书,由区局统一印制,发各盟市国税局保管,随时发给有复议案件的旗县(分)局 使用。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行政复议案件文书归档工作,有效地保护和 利用税务行政复议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 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国税机关,适用本办法。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均应按 本办法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按年度立卷,一案一卷或数卷。跨年度的行政复议案件, 应在结束年度立卷归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文书立卷实行正卷和副卷制度,一卷一号。正卷是行政复 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对外公开的文书材料,副卷是不对外公开的文书材料。   第五条 立卷的文书材料、声像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整理。密不可分的文书材 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文电应合一立卷。排列时应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前, 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内容相同的文书材料只归卷一份。   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背景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制作 人等,按时间顺序登记造册。   第六条 立卷的文书材料,应是钢笔或者毛笔书写、签发的原件与打印件或者复印 件,字迹要清晰。   第七条 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即应开始立卷的准备工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系统收集整理有关文书材料,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八条 不能随文书立卷的实物证据,可以将其照片归卷,或者将实物的名称、规 格、特征、保管地点等在备考表上注明。   第九条 立卷的文书材料应按照行政复议程序的时间顺序,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 系进行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复议申请书及其附件   4、行政复议申评价登记表   5、限期补正通知书   6、受理复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7、不予受理裁决书   8、参加复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9、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   10、被申请人答辩书及其附件   11、委托调查函   12、复议案件调查笔录及其调查取证材料   13、停止执行税收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14、申请人撤回复议的申请   15、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裁定书   14、难许撤回复议申请裁定书   15、停止复议通知书   16、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记录   17、复议决定书审签表   18、复议决定书正本及其送达回证   19、强制执行申请书   20、强制执行决定书   23、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   2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记录   23、行政复议案件结案登记表   24、其他需要立卷的文书材料   25、备考表   26、卷底   (二)副卷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批表   4、复议机构审查报告   5、内部请示报告及其批示件   6、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7、复议决定书审签表及其拟定稿   8、结案报告   9、机密抄件   10、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书材料   11、备考表   12、卷底   第十条 案卷材料除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用铅笔逐页 编号。每册都从“1”开始,分册之间不得连续编页号。正页编在右上角,反页编在 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声像材料在声像盒的脊背处逐件编号。   第十一条 卷内目录按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将文号、题名、形成日期等 填写清楚并标明页号。没有题名的文书材料应拟写题名。文书材料的题名不得随意更 改或者简化。   第十二条 有关案卷文书材料的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写明立卷人、检 查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   第十三条 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工。案卷封面、卷宗目录一律使用耐久性的墨迹材 料书写。   第十四条 文书材料装订前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要求进行整理:   (一)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二)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书材料应当附抄件;   (三)主要外文文书材料要翻译成中文;   (四)文书材料纸面过小或者左边缘有文字的,另用纸加边后再装订;纸面过大 的文书材料,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五)必须归档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得撕揭;   (六)文书材料的金属物必须剔除。   第十五条 案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   案卷装订一律棉线绳,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第十六条 复议案件的文书材料应在案件办结后三个月内立卷。装订成卷后,经复 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按年度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由档案部门 长期保管。   随卷移交的声像材料,应有登记相应的目录。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材料为密卷,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案 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应诉案件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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