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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1999]20号颁布时间:1999-05-31

     1999年5月31日 内国税出字[1999]2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委、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盟市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 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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