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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9]50号
颁布时间:1999-07-21
1999年7月21日 内国税流字[1999]5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第1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 确执行。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法规的 有关规定执行,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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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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