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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内国税法字[1999]9号
颁布时间:1999-07-19
1999年7月19日 内国税法字[1999]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9]1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落实。下半年的 业务学习和培训、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为重点内容。同时要对各级 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凡不符合法宝权限或没有法定依据的规范 性文件必须立即废止。关于行政复议的具体实施办法,待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后,进一步组织实施。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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