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周转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9]28号
颁布时间:1999-05-07
1999年5月7日 内国税流字[1999]2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进一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资金的正常周 转,区局决定对各盟市国税局实行专用发票周转金制度,现将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 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周转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周转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进一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资金 的正常周转,解决票款结算不及时,层层拖欠等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周转基金由区局统一垫付。区局按照各盟市专用发票正 常库存数量以及现行配售单价计算资金占用额,以此核定周转基金最高限额。 第三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国税发 [1996]136号)第五条二款二项规定,各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机构要严格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专门管理票款结算,包 括对专用发票周转基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四条:对核准的周转基金由区局财务装备处会流转税处一次性下拨各盟市国税 局专用发票管理机构。对尚有拖欠票款的地区,区局将从核定待拨的周转基金中坐扣, 不足抵欠部分从下拨经费中扣收。 第五条:实行专用发票周转基金制度后,各盟市与区局的专用发票领拨关系严格 实行交款提票制度,再不允许发生新的票款拖欠现象,彻底理顺票款结算关系。 第六条:对核定的周转基金限额,区局根据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量、库存 量及价格的增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复核,调整周转基金限额。 第七条:专用发票周转基金下拔后,各地区必须按照区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 区国税系统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核算办法》(内国税流字[1998]525号) 规定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区局对各盟市的周转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如发 现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定的,对有关地区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盟市对旗县国税局专用发票结算办法,由盟市国税局自行确定。 第十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