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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计字[1999]39号颁布时间:1999-12-27

     1999年12月27日 内国税计字[1999]3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全面推广税收会计电算化是当前税收会计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税务部门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税收会计信息质量,实现税务征管工作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为了加 强对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区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区局根据《税收会计制度》、《会计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相关规章,研 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学习研究《办法》,加强人员培训。各地要加强对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组 织领导,认真学习、研究《办法》,本着“服从征管、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实施 《办法》的工作方案,确保推行税收会计电算化的人员、计算机、制度“三到位”。 积极开展税收会计软件学习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   二、加强税收会计基础工作。自1996年全区推行税收会计改革以来,从抓基 础、抓规范入手,建立、完善了税收会计工作的岗位制度、操作规程、达标办法,并 加大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经过4年的运行,各地的税收会计工作水平均有较大提 高。但是,目前部分地区仍存在着工作不够规范、基础薄弱的问题。因此要求各地继 续夯实基础、巩固成绩,稳步推进税收会计电算化。   三、认真开展税收会计电算化验收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尽快成立会 计电算化领导小组,制定电算化达标标准、验收方案,有计划地开展以计算机代替手 工的会计电算化验收工作。所有会计核算单位不论是否已实现电算化,都要重新组织 验收。对通过验收达标的单位,今后也要不定期加强检查、指导,保证全区国税系统 的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四、在执行《办法》的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全区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电算 化事业的发展,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完成税收收入任 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税收计会统工作要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及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 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总体部署,负责管理全区国税系统的税收会 计电算化工作。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管理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要求和制度,成立税收会计电 算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税收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及业务达标标准、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推广税收会计核算软件,根据征管改革、税收会计改革要求,引导、 完善税收会计软件功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组织和管理税收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工作;   (五)总结、交流、推广会计电算化经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税收会计电算化工 作,研究和解决基层单位开展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利用计算机进 行税收会计分析的方法,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服务;   (六)组织开展税收会计的电算化代替手工的达标验收工作,以及税收会计电算 化工作规范评优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所生成、打印的税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会计制度》规定的格 式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实施税收会计电算化的范围是:全区各地旗县级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税务所,包括设有“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   第二章 原始凭证审核、录入   第六条 税收会计人员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审核工作采取手工和计算机相结合, 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才能录入计算机进行核算。原始凭证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原始凭证必须使用全区统一的税务征管文书和财政等部门合法文书,原始 凭证必须加盖填制单位公章,以及填制人员的签章,项目必须完整。其中税收缴款书、 完税证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填写和打印;纳税申报表 的填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要求填列,对税 收减免、提退、缓交税款、呆帐审批等文书,重点审核申请审批文书所附的原始资料 是否齐全真实,审批程序、权限手续是否符合规程,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不得 录入计算机;   (二)利用手工或计算机审核原始凭证数据的逻辑关系,对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 除对表内的静态逻辑关系审核外,还应审核计算机所生成的“企业欠税金额”、“期 末留低余额”是否与纳税申报表数一致,银行“收入日报表”的各项税收收入预算级 次、项目、类别划分是否正确;   (三)对下级核算单位(一般指税务所)向上级核算单位(旗县级征管局)定期 上报的税收应征、减免、上解”、入库等原始凭证汇总单要进行表间关系审核,如同 时上报数据软盘或通过网络方式传送数据,要审核软盘数据与原始凭证汇总单数字是 否一致;   (四)会计人员利用计算机自制的原始凭证,也要严格自审,如:计算机打印的 完税征、缴款书,要求字迹清楚,数字正确,内容完整;   (五)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出的错误,应打印或填写“申报(缴税)审核错 误通知书”,传递到原始凭证填制单位、个人。税收入库的预算级次、科目差错,应 及时填写“更正通知书”送国库予以调整。   第七条 税收会计人员原则上要求按日将原始凭证录入计算机,并生成打印记帐凭 证。记帐凭证应附相应的税收原始凭证和应征、减免、上解、入库凭证汇总单等原始 凭证,并加盖经办人印章。逐日整理、存放,并将本月的所有会计凭证按顺序一次装 订成册。月末生成打印“科目汇总表”和税收收入对帐单。   第三章 会计统计帐、表生成   第八条 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利用计算机定时生成打印各类会计、统计 帐表。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一)按时生成打印税收收入旬快报,基层核算单位的旬报应以“元”为单位;   (二)按时生成和打印税收的电月报基层核算单位应以“元”为单位;   (三)按时生成税收会计总帐、明细帐、税收统计台帐和各类辅助帐余额,税收 会计、统计帐簿采用记录页满后打印,也可以采取按月打印总帐,年终再打印税收会 计明细帐,用于会计存档,为满足会计分析,征收管理工作需要,平时通过会计软件 的数据查询功能提供有关信息:   1、查询税收会计总分类科目,明细分类科目的年初余额,期月初余额、累计发 生额,本期发生额和余额等项目。   2、查询某一纳税人的税款的“应征、入库、提退、欠税”等数据。   (四)按时生成税收会计、统计数据,并自动结转到报表软件系统。一般报表数 字只能生成一次,不得直接修改机内数据。严格按照税收会统制度,编制税收会计、 统计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基层单位报表要以“元”为单位,会计人员在编制会 计、统计报表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不得擅自修改、编造报表数据。   第九条 会计人员发现帐务处理错误时,应及时更帐,通过更帐、调帐录入“菜 单”处理,不得直接修改数据库中的记录。   第四章 会计数据的安全   第十条 用于税收会计核算的计算机应保证良好的外部环境,做到防窃、防水、防 火,机房配电安全合理,应配有专用的电源,所用微机硬件能够解决2000年问题”。 随时更换最新的防毒卡和防毒软件,所启用的软盘必须经过查、杀病毒过程。   第十一条 要明确系统管理员,主管会计、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操作 员应持证(税收电算化培训合格证书和《会计证》上岗。   第十二条 操作人员每次上机工作必须做上机工作记录(即上机日志),系统软件 如有上机日志功能,应按月生成打印,并进行备份;要设置操作人员上机密码,且密 码要保证足够的位数。   第十三条 操作人员每次上机操作完毕,必须进行数据备份,年终应将所有会计数 据进行双备份,并保持异地存放,年终数据备份必须用光盘刻录。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建立   第十四条 为确保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可根据本单位业务量多少 和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各项税收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制度应包括:   (一)建立税收原始凭证内部传递操作规程;   (二)建立处理各种会计业务的计算机操作规程;   (三)建立计算机硬件、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立税收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管理制度;   (五)建立会计人员,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验收   第十五条 各地要成立税收会计电算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验收本地区税收会计电 算化工作,对验收合格的单位核发“税收会计电算化运行合格证”,并将实行税收会 计电算化的单位名单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六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使用区局评审认可或指定的统一税收会计核算软件(目前为“征管软件”);   (二)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终端,并配有熟 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   (三)用计算机进行税收会计核算与手工核算同时运行3个月以上,并取得相一 致的结果;   (四)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即输入计算机的措施;   3、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而登记机内 帐簿的措施;   4、必须有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五)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   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   3、修改税收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六)有严格的税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经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核算单位,其税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数据备份软盘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   第七章 会计责任   第十八条 操作人员由于工作不认真,违反计算机操作程序或在机上进行与工作无 关的操作,造成计算机数据混乱、死机、产生计算机病毒的,应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操作人员擅自修改数据库或制作虚假帐簿的,一经查实,应给予记大过 处分。   第二十条 操作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向外泄露税收收入数据信息的,给国家税收造成 损失或征管工作不利后果的,应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单位领导为个人利益指使操作人员修改数据,制作虚假帐簿、报表的, 应给单位领导和经办人记大过处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处理,并 取消单位年度评选优秀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由于计算机、机房、硬件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未执行,损 毁计算机及其它设备、丢失数据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 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操作人员个人谋利益,擅自把不合法的批文录入计算机或人为修改数 据,私自为企业减免税收、注销欠税、办理提退。一经查实、应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00年1月1日 起施行。 附件1: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指导和规范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简称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 化实施工作的具体方案,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 本规范,对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进行指导。   二、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各级领导都应当重视这一。大中型企业、 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会计电算化;其它单位也 应当逐步创造条件,适时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三、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 段和有效措施。各单位要把会计电算化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 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四、会计电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内部各个方面,各单位负责人或总会 计师应当亲自组织领导会计电算化工作,主持拟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规划,协调 单位内各部门共同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各部门的配合下, 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和承担会计电算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提出实现本单位会计 电算化的具体方案。   五、各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按照循序渐进、逐步 提高的原则进行。例如:可先实现帐务处理、报表编制、应收应付帐款核算、工资核 算等工作电算化,然后实现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成本核算、销售核算等工作电 算化,再进一步实现财务分析和财务管理工作电算化;在技术上,可先采用微机单机 运行,然后逐步实现网络化。也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先实现工作量大、重复劳动多、 见效快项目的电算化,然后逐步向其它项目发展。   六、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 逐步使多数会计人员掌握会计软件的基本操作技能;具备条件的单位,使一部分会计 人员能够负责会计软件的维护,并培养部分会计人员逐步掌握会计电算化系统分析和 系统设计工作。对于积极钻研电算化业务,技术水平高的会计人员,应该给予物质和 精神奖励。   七、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集团企业,应当加强对集团内各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 的统筹规划,在各单位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逐步做到报表汇总或合并报表编制 工作的电算化,并逐步向集团网络化方向发展。   八、会计电算化工作应当讲求效益原则,处理好及时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与勤俭 节约的关系,既不要盲目追求采用最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也不要忽视技术的发展趋势, 造成设备很快陈旧过时。对于一些投资大的会计电算化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指导。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指导,在硬软件选择、建 立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方面,积极提出建议,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 难,使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进行。   十、会计电算化工作取得一定成果的单位,要研究并逐步开展其它管理工作电算 化或与其它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工作,逐步建立以会计电算化为核心的单位计算机管理 信息系统,做到单位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在单位经营管理中的作 用。   第二章 配备电子计算机和会计软件   一、电子计算机和会计软件是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单位可根据实 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目标,投入一定的财力,以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选择与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规划相适 应的计算机机机种、机型和系统软件及有关配套设备。实行垂直领导的行业、大型企 业集团,在选择计算机种、机型和系统软件及有关配套设备时,应尽量做到统一,为 实现网络化打好基础。   具备一定硬件基础和技术力量的单位,可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设备建立计算机 网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和会计数据实时处理。客户机/服务器体系具有可扩充性强、 性能/价格比高、应用软件开发周期短等特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可逐步建立客户机 /服务器网络结构;采用终端/主机结构的单位,也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运用客户 机/服务器结构。   三、由于财务会计部门处理的数据量大、数据结构复杂、处理方法要求严格和安 全性要求高,各单位用于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电子计算机设备,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管理, 硬件设备比较多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可单独设立计算机室。   四、配备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基础工作,选择会计软件的好坏对会计电算化 的成败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配备会计软件主要有选择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通用 与定点开发会计软件相结合三种方式,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的技术力量选择 配备会计软件的方式。   1、各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初期应尽量选择通用会计软件。选择通用会计软件的 投资少,见效快,在软件开发或服务单位的协助下易于应用成功。   选择通用会计软件应注意软件的合法性、安全性、正确性、可扩充性和满足审计 要求等方面的问题,以及软件服务的便利,软件的功能应该满足本单位当前的实际需 要,并考虑到今后工作发展的要求。   各单位应选择通过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通过财政部批准具有商品 化会计软件评审权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评审的商品化会计软件,在本行业内也 可选择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的会计软件。   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会计业务相对比较简单,应以选择投资较少的 微机通用会计软件为主。   2、定点开发会计软件包括本单位自行开发、委托其它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三种 形式。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业务一般都有其特殊需要,在取得一定会计电算化 工作经验以后,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定点开发的形式开发会计软件,以满足本 单位的特殊需要。   3、会计电算化初期选择通用会计软件,会计电算化工作深入后,通用会计软件 不能完全满足其特殊需要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配合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 发配套的会计软件,选择通用会计软件与定点开发会计软件相结合的方式。   五、配备会计软件要与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相适应,可逐步从微机单用户会计软件, 向网络会计软件、客户机/服务器会计软件发展。   六、配备的会计软件应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满足 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   七、会计核算电算化成功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进行会计分析和预测,除 了选择通用会计分析软件,或定点开发会计分析软件外,还可选择通用表处理软件对 数据进行分析。   八、部分需要选用外国会计软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单位,可选用通过财政部 评审的外国商品化会计软件。选用未通过财政部评审在我国试用的外国会计软件,应 确认其符合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中文界面和操作使用手册, 能够按照我国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打印输出中文会计帐证表,符合我国会计人员工作 习惯,其经销单位具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三章 替代手工记帐   一、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是指应用会计软件输入会计数据,由电子计 算机对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输出会计帐簿和报表。替代手工记帐是会计电算化 的目标之一。   二、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了适用的会计软件和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   2.配备了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   3.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尽快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替代手工记帐之前,地方 单位应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规定,中央直属单 位应根据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机与手工并行三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六 个月),且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的数据相一致,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替代手工记帐的过程是会计工作从手工核算向电算化核算的过渡阶段,由于 计算机与手工并行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强度比较大,各单位需要合理安排财务会计 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计算机与手工并行工作期间,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记帐凭证替代手工填 制的记帐凭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并据以登记 手工帐簿。如果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结果不一致,要由专人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领导书 面报告。   六、记帐凭证的类别,可以采用一种记帐凭证或收、付、转三种凭证的形式;也 可以在收、付、转三种凭证的基础上,按照经济业务和会计软件功能模块的划分进一 步细化,以方便记帐凭证的输入和保存。   七、计算机内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是替代手工记帐单位的重要工作,根据 会计电算化的特点,各单位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用电子计算机打印输出书面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的要求,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字迹清晰,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在当期所有记帐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帐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 分类帐可以从这些数据中产生,因此可以用“总分类帐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 替代当期总分类帐。   3.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打印,由于受到打印机条件的限制,可采用 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装订成册,要求每天登记并打印,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打 印的,可按旬打印输出。一般帐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 印;发生业务少的帐簿,可满页打印。   4.在保证凭证、帐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中表格线可 适当减少。   八、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储会计帐簿、报表,作为会计档案 保存的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数据,不再定期打印输出 会计帐簿,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   2.保存期限同打印输出的书面形式的会计帐簿、报表。   3.记帐凭证、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帐日记帐仍需要打印输出,还 要按照有关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打印输出有关帐簿、报表。   4.大中型企业应采用磁带、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数据,尽量少采用 软盘存储会计档案。   九、替代手工记帐后,各单位应做到当天发生业务,当天登记入帐,期末及时结 帐并打印输出会计报表;要灵活运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向 单位领导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和分析结果。   第四章 建立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一、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 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 制度的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要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切实做到事 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   会计电算化后的工作岗位可分为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基本会计岗位 可包括: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各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电算化 会计岗位包括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岗位。   三、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一般可划分如下:   1.电算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要求具备会计和计 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电算化主管可由会计主管兼任, 采用中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应设立此岗位。   2.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帐凭证、会计 帐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要求具备会计软件操作知识,达到会计 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各单位应鼓励基本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兼任软件操作岗 位的工作。   3.审核记帐: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 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帐簿,对打印输出的帐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要求具备 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可由主管会计兼任。   4.电算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此 岗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经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采用大型、小型计算 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应设立此岗位,此岗在大中型企业中应由专职人员 担任。   5.电算审查: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 弊;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水平,此岗可由会 计稽核人员兼任;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大型会计软件的单位,可设立此岗位。   6.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 识,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水平;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 软件的单位,可设立此岗位,由主管会计兼任。   四、实施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 需要,参照上条对电算化会计岗位的划分进行调整和设立必要的工作岗位。基本会计 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各岗位人员要保 持相对稳定。由本单位人员进行会计软件开发的,还可设立软件开发岗位。小型企业 事业单位设立电算化会计岗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对上条给出的岗位进行适当合并。   五、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 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2.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赁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 簿;   3.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4.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 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六、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 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 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3.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 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 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4.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 整性;   5.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七、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 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帐凭 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2.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 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 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 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5.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 文档资科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 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第五章 附则   本规范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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