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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9]69号
颁布时间:1999-12-27
1999年12月27日 内国税所字[1999]6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811号)转发给你们,并决定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按照所辖农村信用社 总收入的2%提取管理费,请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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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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