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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9]63号
颁布时间:1999-12-08
1999年12月8日 内国税所字[1999]6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2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应 由自治区级总机构于当年11月底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未经审核批 准的提取数超过其规定比例的就地补缴所得税。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由其总机构审批核销呆帐损失的,自治区级总 机构应将上级审批情况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检查 中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数为准。未经审核的,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调整。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 定,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准确、足额入库。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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