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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国税所字[1999]60号颁布时间:1999-11-22

     1999年11月22日 自国税所字[1999]6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的日常检查,各地可根据实际征管情况,采用人工分析和计算机 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检查对象,组织实施检查。   二、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各地要按区局统一确定的检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组织进行检查。   三、企业所得税检查结束后,各地所得税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分析、总结工作, 自2000年开始,要在每年3月15日之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和 专项检查的组织落实情况、检查总户数、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查补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和典型案例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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