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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内财税字[2000]27号
颁布时间:1999-12-30
1999年12月30日 内财税字[2000]27号 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 字[1999]2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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