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2000]15号
颁布时间:2000-04-19
2000年4月19日 内国税外字[2000]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国税 函[200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修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议定书的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