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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2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4-03

     2000年4月3日 内国税外字[2000]1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 的通知》(国税函[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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