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加盖专用章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0]52号
颁布时间:2000-05-31
2000年5月31日 内国税流字[2000]5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所用防伪标识 总局不再统一印制,由省级国税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解决。经研究并请示国家 税务总局同意,自治区国税局决定从今年起我区不再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 防伪标识,改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专用章”(具体式样附后),对经年审 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主管国税机关在资格证书“年审记录”中的“年审 机关”至“年审日期”之间加盖专用章(覆盖“年审机关”与“年审日期”)。 年审专用章由各地国税局按照区局规定的规格、式样自行刻制。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范围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