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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9]777号
颁布时间:1999-08-31
1999年8月31日 内财税字[1999]77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 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37号)转发给称们,并研究决定,农发行自治 区分行及以下机构缴纳营业税,仍按5%的税率由自治区分行汇总集中缴纳,缴入自 治区级金库。具体征收管理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管局负责,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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