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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9]1067号
颁布时间:1999-10-11
1999年10月11日 内财税字[1999]1067号 呼市、包头市、乌盟、巴盟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电) 改制后有关财税问题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家对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 蒙电所属的包头二电厂、丰镇发电厂和乌拉山发电厂,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按各电厂 上网电量8元/千千瓦时的定额税率预征增值税,各电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 税额由各电厂统一汇总到蒙电总部进行抵扣,并由蒙电总部按增值税的一般规定计算 纳税。具体税收征管办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为了维护包头市和乌盟丰镇市的利益,同时也为了方便结算,蒙电(总部) 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均作为自治区级财政固定收入, 按照税收征管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呼市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 收,并就地缴入自治区本级金库。蒙电(总部)缴纳的增值税75%部分,纳入自治 区本级财政总收入任务之内,其增量返还作为自治区级收入。 三、对今年以来蒙电(总部)已交入呼市市级国库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 加收入,要据实调入自治区级国库。 四、对包头市、乌盟丰镇市因蒙电改制引起收入转移而影响的财力,按 1996-1998年三年平均数(其中:包头市758万元,丰镇市548万元), 从1999年起,由自治区级财政在年终与包头市和乌盟定额结算。 五、相应核减包头市1999年地方财政总收入任务2377万元,其中:核减 包头市国税局增值税收入任务2161万元,核减包头市地税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收入任务216万元。核减乌盟1999年地方财政总收入任务1535万元,其中: 核减乌盟国税局增值税收入1395万元,核减乌盟地税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 任务140万元。同时,相应增加自治区本级财政总收人任务3912万元,其中: 核增呼和浩特市国税局增值税收入任务3556万元,核增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 理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任务356万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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