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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9]1228号
颁布时间:1999-11-25
1999年11月25日 内财税字[1999]122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征管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转发给你们,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后, 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经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审核,按照征税期开具“收入 退还书”办理退税手续,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 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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