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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01]123号颁布时间:2001-02-22

     2001年2月22日 内财税[2001]1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 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 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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