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稽字[2001]1号
颁布时间:2001-01-16
2001年1月16日 内国税稽字[200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前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协查工作显得非常重要。为此各地国家税务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 查工作,尤其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各地稽查部门内部必须设 立协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协查工作,以确保协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根据与之配套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在我区国税系统 的运行情况,制定适合我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的具体规定。请各地在协查过 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协查工作中好的做法及建议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 局。 三、各地在协查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联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