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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01]422号
颁布时间:2001-05-11
2001年5月11日 内财税[2001]4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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