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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内财税[2001]193号
颁布时间:2001-03-01
2001年3月1日 内财税[2001]19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 时间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按照 批复中规定认真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 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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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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