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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国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稽查协查岗位职责的通知

内国税稽字[2001]13号颁布时间:2001-06-15

     2001年6月15日 内国税稽字[2001]1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全国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畅通以及日常数据 处理和传输工作。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结合发票协查工作实际, 对全区稽查协查岗位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金税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金税工程畅通运行。   二、各地要加强对金税工程稽查协查岗位人员的培训,每个稽查局至少要有2名 人员熟练掌握协查系统的操作。此次培训时间紧、业务量大、要求高,且培训的质量 和效率直接关系到金税工程的正常运行,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   三、为配合金税工程的实施,保障全国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级稽查 局必须设立协查岗位,配备一名专职人员全面负责协查的组织、监控管理、考核工作。 如专职人员因故不在岗,需指定专人代办,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稽查协查岗的日常 工作由综合选案负责。涉案金额达到标准的由稽查环节负责。   四、稽查协查岗位职责:   (一)接受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并组织协查。   (二)从同级稽核系统提取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 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并组织协查(地市级以上)。   (三)从征管系统接收导入的有问题的发票数据并组织协查。   (四)手工输入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定协查对象并组织协查。   (五)受托方在接到协查函或通知单后,必须经稽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批。需 本级协查的,应及时分拣,并填制《协查处理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承办机构实 施协查;需下级协查的,批转下级实施协查。   (六)对协查中预期受托方不明确的发票要及时进行人工分拣处理。   (七)协查双方在传递信息时均需由主管领导、经办人、录入人员审核签字。   (八)受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在30天内回复调查结果;对已证实 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在60天内回复处理结果。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事 项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及时通知委托方。   (九)在每月终了最后一天(遇有“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的假日 顺延),协查岗位人员需要进行本级三类数据的统计即所有协查数据的上报统计、外 部系统提供的案源统计、外部系统提供案源的协查结果统计,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 除统计本级数据外,还要对下级上传的各类统计表连同本级统计表进行汇总,当天打 印并上报以上各类统计报表,不得延误。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必须在每半年终了 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   (十)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协查系统的各种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 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协查环节的协查信息);严禁随意 泄漏系统密钥。   五、重大案件的划分标准及权限:协查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在1000 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协查;价税合计在 5000万元以上不满10000万元的,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协查;价 税合计在10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价税不足上述数 额,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组织协查的,可以直接组织协查。   六、区局为全国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配置的设备,一定要在稽查协查岗位使用, 不得挪用,如影响金税工程的正常运行,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稽查协查岗位人员要加强与金税工程其他各系统之间的联系,及时发现和解 决协查信息系统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期限回复协查结果和上报各种统计报表,自治 区国税局稽查局对下级各级稽查局的协查工作进行逐级监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 的回复率等指标进行逐级考核,并定期通报。如果造成工作延误、失误,要追究相关 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其他问题请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 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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