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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内国税稽字[2001]16号颁布时间:2001-06-28

     2001年6月28日 内国税稽字[2001]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 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 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协查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必须配备精通计算机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 和日常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 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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