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4日 内国税计函[2001]2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
8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欠缴税金进行详细分类和严密
核算。为保证修订后的欠缴税金核算方法能够顺利运行,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地必须在2001年12月25日前彻底清理出欠税底数,将2001年
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缴税金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分类,并填制“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
单”(表式通过网络下发),年底与微机核对准确后,将“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
以文件形式随2001年会统年报一起上报区局,在“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上必
须加盖单位公章和局长印章。
二、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登记手工台帐,将“待清理呆账税金”按照通知要求分
税种、分户进行核算反映。
三、各地一定要加强对欠税企业的监控,加大清欠力度,对欠缴税金要严密核算。
区局将对欠税的核算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核算不准、上报不实的地
区要通报批评,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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