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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受理案件标准的通知
内国税稽字[2001]31号
颁布时间:2001-11-22
2001年11月22日 内国税稽字[2001]3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区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 会研究决定,将原定10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上报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调整为20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上报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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