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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内国税稽字[2001]23号
颁布时间:2001-09-20
2001年9月20日 内国税稽字[2001]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绝大多数地区税务机关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 (试行)》,但仍有一些地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不查不报或查而不报,给组织、督 促变处工作造成被动。为了及时掌握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落实执法责任制,自治区国税局决定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国税局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政府等上 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自治区国税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 影响的案件;自治区国税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对各地税务机关查办的案件,自治区国税局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进行督 办。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办理涉及其他地区的重大案件,可以报请自治区 国税局督办。 二、对决定督办的案件,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向案发地区税务局发出《内蒙 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区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 领导和承办单位,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 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三、查处督办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人,税务局一把手负领导责任,主 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 或参加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对 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自治区国税局报告案情或 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 误查处的,对主管税务局和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给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规 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迅速准确完成督 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四、切实加强对督办案件的指导、协调。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负责案件的具体督 办工作。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 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来区局汇报。 五、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督办制度。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格式)》(略) 2.《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格式)》(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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