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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0]8号
颁布时间:2000-03-03
2000年3月3日 内国税征字[2000]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管理,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现就个体税 收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启用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以下简称 《新规程》)将从2000年正式启用。鉴于新旧规程的衔接问题,结合我区实际, 可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如发现需修改现行软件、流程或制度的,要及 时反馈自治区局。 二、实行属地管理问题 对所有个体业户以及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论有无营业执照或 在何地办理的执照,均实行属地税收管理。各基层局在划转、移交工作中除要严格按 《新规程》的要求办理外,还应做好计算机信息的处理和软盘、档案等资料的交接。 此项工作应于5月底以前完成。 三、税务登记管理问题 (一)除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的外,下列 情形也应办理税务登记:一是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期限超 过3个月的纳税人;二是对靠挂的或名义上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单独办理税务登 记,纳入正常管理;三是对实行转制、承包、租赁或在封闭、半封闭市场从事经营的 纳税人,不论采取何种税款交纳方式,均应按户办理税务登记;四是兼营增、消“两 税”项目或产品的“营业税户”。 (二)准允办理停业的范围原则上这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但对确属 季节性生产经营纳税人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停业的非“双定”户,也可按规定的 程序、手续办理。停业核准的期限原则上按每次不超过3个月。 (三)个体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填写、登录、打印的相关表、证、单、书中的纳 税人识别码应与业主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四、管户责任制问题 结合税源管理的落实,对个体业户的管理实行按地段(片)划分、户籍管理责任 到人、双人上岗、定期轮换的办法。税源管理责任人每月至少到“管段(片)”1至 2次;各基层局每年至少开展1至2次“拉网”清查。在下户清查后要按照税源管理 办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做好情况登记、反馈等工作(包括下户“销号登记”和发现新 情况填写、传递、反映“调查表”等),此项要求列入日常目标考核内容。 五、改进申报纳税方式问题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个体申报纳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从2000年 1月1日起所有定期定额户全部试行“申报完税一体化”。业户在申报纳税时不再另 填报申报表,但必须在专用的带有申报内容的完税证上签章,以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 任。 (二)对不易控管及偏僻边远地区的零散税收,可实行巡征或委托代征的方式。 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另行下发。 六、发票管理问题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业户,均可按规定领购发票。要鼓励纳 税人使用发票,并在发售中提供方便。发票领购方式原则上采取验旧购新,确属需要 可采取交旧购新。对每个业户每次购票数量原则上按1个月使用量掌握,至少2本, 以保证其正常周转使用。发票发售审批程序要简化,审核手续要严格,供票人及时、 通畅,实行全月工作日办理制。对因经营项目或产品特殊,现行“限额发票”满足不 了实际需要,经旗县局长批准也可使用通用普通发票或剪贴式发票。提倡、鼓励、要 求消费者购物索要发票,规范并监督纳税人填开、使用和管理,加强检查,加大违章 处罚力度。 七、调整税收定额问题 (一)税收定额核定与调整的程序、手续、文书等要严格按《定额管理办法》及 《新规程》办理。同时核定与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必须录入计算机,以便查询,并作为 填开、打印“双定户”完税凭证的重要依据。 (二)对所有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定额分行业、规模、地段等由盟市局确定并调控 定额幅度(要向区局备案);定额的确定除按规定办理外,必须由旗县、市区局在规 定的幅度内审核、批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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