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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函[1999]2号
颁布时间:1999-05-17
1999年5月17日 内国税征函[1999]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 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承担代收政府按国务院有 关规定和批准权限允许收取的合法收费项目,不得代理任何非法收费,不得自行扩大 收费范围和标准。 二、各级国税部门在代理政府收取各项费用时,均应向上级国税机关备案,并上 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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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洽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及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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