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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两个文件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1]4号颁布时间:2001-02-15

     2001年2月15日 内国税征字[2001]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 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8号)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防爆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0]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各主管国税部门应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 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 198号)“以及公布的所有税控加油机(整机)生产企业及产品型号及时向纳税人 公告。今后,凡加油站购置的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必须由主管国税部门按国家税 务总局公布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型号对税控加油机进行审核、确认。   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过程中,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与消防部门加强合 作,对已安装的税控装置进行认真的防爆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对尚未安装 和正在安装的税控装置,要把防爆安全放在首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稳妥地组织实 施。   三、加强对安装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掌握本地区的安装进展情况(包括电子、 机械式的应安装数和己安装数量),及时发现安装、税控初始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包括故障现象、原因、机型等)。   四、各地区应认真查收、核对本地区税控装置的收货数量、安装数量及余货数量。 对剩余的税控装置暂妥善保管,待自治区局核实后调整到其它地区或退还厂家。   五、各地区应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明确加油机税控装置预收货款上解办法的 通知》(内国税征字[2000]第18号)的规定,认真做好税控装置货款收缴; 清算、退还及兑换发票等工作。此外,在安装中应注意核对本地区加油站(机、枪) 的数量,如有误差应及时调整,便于准确确定加油站使用POS机的数量。   六、各盟市国税局在本地区安装工作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安装工作书面总 结连同《税控装置货款结算统计表》(见附件)上报自治区国我局(上报此表后不再 填报原规定的《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满洲里、二连补报此表)。 附件:税控装置贷款结算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 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防爆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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