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9日 内国税征字[1998]49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于1999年1月1日启用,原销售机动车
使用的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凡原已印制使用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应将库存的、已
发售未使用完的发票,在新票正式启用前清理收缴,统一销毁;凡原销售机动车使用
通用普通发票的,应将已发售未使用完的发票,全部清理收缴。同时务必做好旧票的
清理、收缴、检查及新旧票的衔接工作。销售旧机动车使用的发票,待国家税务总局
明确有关规定后,另行下文通知。
二、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按照全国统一的式样、防伪措施要求,由自治区局集
中统一印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涉及工商、公安等部门,望各级国税局做好与上述部门的协
调、配合工作。
四、各盟市局将本地区1999年度机动车销售发票的用量及联次(分手工票和
计算机票)统计后,务于12月15日前通过广域网上报自治区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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