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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9]20号
颁布时间:1999-12-21
1999年12月21日 内国税征字[1999]2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我区出口商品发票由各盟市局自行印制管理,发票的规格式样按自治区局 《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字[1998]411号)要求设计印 制。如采用微机开具发票,可结合开票软件设计票样。 二、发票票头应为“内蒙古×××盟(市)出口商品发票”,如需加印企业名称 的,可印在地区名称的后面,“出口专用”字样采用3号黑体字,印色与所在联次的 颜色一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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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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