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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的报告
内国税征字[1999]4号
颁布时间:1999-03-23
1999年3月23日 内国税征字[199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按照征管司《关于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的函》(国税征函[1999] 11号)文的要求,现将我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随文上报(票样附后), 并就票样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我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并套印“内蒙古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二、电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时未印,只印制手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规 格、式样、联次(各联用途及颜色)全部按总局下发的票样为准,未增加任何内容。 三、发票号码的编制,采取连续编号的形式,待七位号码编满为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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