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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华书店集团销售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1-20

     1999年1月20日 内国税征字[1999]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新华书店集团(国有独资)共有96个子公司,199个国有门市部,分 布于全区各地。由于各子公司发票的年用量较少,分散在各地印制困难较大,也不利 于集团统一监控,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全区新华书店从1997年1月1日起 使用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零售(批发)发票。为了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 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对新华书店集团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华书店零售(批发)发票”的式样由自治区新华书店设计,经内蒙国家 税务局批准,并由内蒙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自治区新华书店统一领购,统一分布。 发放范围仅限于内蒙新华书店集团内部的子公司和门市部,违反规定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自治区新华书店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内蒙国家税务局上报下一年度发票使用 印制数量计划。   三、自治区新华书店按照全区各店的发票需用量于每年年初统一分发到各店,各 子公司必须派专人领取,不得采用邮递方式。   四、自治区新华书店应将各盟(市)子公司领购发票数量、号码、领取时间等详 细情况在发票分发完毕后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各子公司应在每次向自治区新华 书店领购发票后,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领购发票的数量、号码等资料。   五、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要限定销售 部门每次领用发票的数量,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应按顺序号整理并交财务部门归档, 至少保存五年,对发票存根或废票需要销毁时,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进行。   六、新华书店集团所属各用票单位,均应设置专库(或专柜)保存发票,专库 (或专柜)要具备防盗、防火,防蛀,防潮,即“四防”的要求;要设专帐登记发票 的领购;发售、使用、核销、结存情况,自觉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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