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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销售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9]17号
颁布时间:1999-09-13
1999年9月13日 内国税征字[1999]1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保障税收收入,堵塞征管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 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要求,现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电力销售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 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均属于发票管理范畴。 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属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符合使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除外),均应统一使用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内蒙古电力(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电力销售发票》。 由于目前对居民用电户正在推行银行储蓄代收方式,因此,向居民供电使用的票 据可暂按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三、《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销售发票》属微机开具的普通发票, 一式两联(票样附后)。票样由集团公司设计,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 此发票按自印发票管理,每年10月1日以前,各用票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 机关申报印制下一年度的发票用量计划,各基层征收局应逐级报经盟市国家税务局批 准后,由盟市国家税务局交当地指定的承印企业印制。有关印制程序和手续及费用结 算等问题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督 发票的使用情况,要设置专库(或专柜)存放发票。专库(或专柜)要具备防盗、防 火、防蛀、防潮的“四防”要求,要设专帐登记发票的领购、发售、使用、核销、结 存情况,并自觉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五、各用票单位对销售部门每次领用的发票数量要采取限量供给办法,发票开具 后,微机内存储的有关发票填开的原始数据必须备份,对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应按本 按顺序号整理并交财务部门归档,至少保存五年,对发票存根或废票需要销毁时,必 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进行。 六、各用票单位在开具此发票时,除按发票管理的一般要求填开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项目摘要”栏主要填写电度电量、电建三峡等内容。“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 的内容,如附加费、基本电费、力率调整、电费所属日期等。 七、《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销售发票》从1999年10月1 日启用。为了便于衔接,并尽可能减少浪费,对现行的收款收据仍有库存的可用至今 年年底。2000年1月1日起将全部使用“新发票”,“旧票据”一律废止。各地 要做好收款收据的清查、监销工作。 八、为了不影响今年的“新发票”正常启用,各盟市局可先适当印制一部分,待 各用票单位上报印制计划后再补印。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此发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 查工作,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对不隶属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供电单位及其它趸购电力 公司(如农电等)销售电力产品使用的发票,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各盟市局对执行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局。 附件:《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销售发票》票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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