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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重点企业实行税务驻厂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9]6号
颁布时间:1999-04-02
1999年4月2日 内国税征字[1999]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重点企业实行驻厂监管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重点企业实行税务驻厂监管的暂行办法 一、驻厂监管依据: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纳税等情况,进 一步优化对重点纳税企业的服务,加大税收监督管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特定本暂行办法。 二、驻厂监管范围: 凡由国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年应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纳税单位 均应列入驻厂监管范围。 对符合税务驻厂监管条件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盟市级国税 局批准,自治区局备案后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派驻税务监管人员,实行驻厂监管办法。 三、驻厂监管人员职责: 1、负责了解、反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产品销售、资金回笼、税款缴纳等情况。 2、负责对纳税人进行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辅导和咨询。 3、负责督促被监管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 4、承担监管企业税源管理职责和相关事宜。 5、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宜。 四、驻厂监管人员职权: 1、税务驻厂监管人员有权审阅查核企业与税收有关的资料,包括财务和会计凭 证、经济合同及有关文件。纳税单位要如实提供,不得阻挠、拒绝、隐瞒和刁难。 2、税务驻厂监管人员有权进入、查看纳税单位所辖的车间、工地、仓库、货 (料)场等。 3、税务监管人员应参加或列席纳税单位讨论制定生产、销售、财务计划和检查 考核分析有关经济活动完成情况的会议。 五、驻厂监管方式: 1、实行驻厂监管办法的纳税单位,仍按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税源管理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和办理涉税事宜,要继续坚持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2、实行驻厂监管办法的纳税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其管辖权不变。 3、实行驻厂监管办法的纳税单位选派税务驻厂监管人员由主管的旗县区(分局) 局决定。 4、实行税务驻厂监管的纳税单位,有条件的应提供税务驻厂监管办公地点;在 企业设置固定办公地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随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的 方式。 5、税务驻厂监管人员的配备应视企业规模、工作量大小等情况确定。每户企业 最低不得少于两人,以便于工作的衔接和相互监督制约。 6、对派驻监管的税务人员要实行“双人上岗、定期轮换”制度。 六、税务监管人员守则: 1、派驻监管的税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税收事业、思想觉 悟高、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秉公执法;有一定经济管理、财务会计、 税收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工作、正确掌握政策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2、驻厂监管人员要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文明服务的原则;钻研业务、不 断提高监管水平;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关和驻厂企业的秘密。 3、税务驻厂监管人员要自觉遵守“五要”“十不准”等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接 受驻厂企业的监督。 4、税务驻厂监管人员不得独立直接行使下列职责:税款征收、专项或重点税务 检查、税收违法违章处罚、代理或代办纳税人的涉税事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 报、领购发票等)。 七、其他事宜: 1、本办法由自治区局负责解释,各盟市国税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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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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