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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发证机构统一打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英文证书的通知
商办配函[2007]1号
颁布时间:2007-04-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审核签发和证书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出口,节约政府行政成本,现就发证机构统一打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英文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4月30日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系统中的企业打印端口将关闭,所有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书一律由发证机构统一打印发放。
二、各发证机构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要有积极的应对措施,切实保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签证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
三、各发证机构要在近期内将自行打印企业未使用的空白证书收回。
四、各发证机构在工作中如有疑问,可与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联系。
联系人:江胜(副处长) 李万红(经办人)
联系电话:010-84095551-7620/7623
传 真:010-8409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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