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事宜的通知
商办配函[2007]2号
颁布时间:2007-03-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根据该规定,现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3月30日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功能列表中增加“换证打印”栏。该功能适用于2006年申领而未报关的、有效期超过2007年3月31日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
二、发证机构凭经营者递交的以下材料办理换证手续:
(一)原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正本);
(二)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
三、换发的新证备注栏内应注明原许可证号和“换证”字样。新证的有效期和原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特此通知。
上一篇:
洗染业管理办法
下一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发证机构统一打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英文证书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