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4]38号
颁布时间:2004-05-26
2004年5月25日 国函[2004]3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酒泉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 如下: 一、同意设立酒泉海关(正处级),隶属兰州海关。 二、核定酒泉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兰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 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 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酒泉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 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3)
上一篇: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